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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省石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刘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河南省石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刘群,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河南省石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刘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位于该公司院内东南角新建厂房内的上海艾伊柯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铸锅搪瓷涂装设备整条生产线一套、广东省佛山市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铸锅搪瓷涂装设备生产线一套,限额1500万元,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新亮执行员  茹东海执行员  康鸿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