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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XX与李文、黎洪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文,黎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被执行人李文,女,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黎洪生,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申请人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