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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范亚男与邹长海、李晓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亚,李晓行,邹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行委托代理人:李洪昌,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长海上诉人范亚男为与被上诉人邹长海、被上诉人李晓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亚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亚男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亚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范亚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