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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郑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缓交2000元,实收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我院依法裁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70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