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进财与管锡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进财,管锡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084号原告潘进财,农民。被告管锡斌。原告潘进财与被告管锡斌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进财诉称,2015年5月26日,被告管锡斌到原告处租赁车辆,至2015年6月24日结算,被告欠租赁费89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89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管锡斌住址错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进财对被告管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潘进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