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山与何某涛、倪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山,何某涛,倪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山,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倪某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山与被执行人何某涛、倪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代理审判员 魏 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