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人薛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