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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垦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法定代表人朱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FANSHIYONG,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提起再审,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什店联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俞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