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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月妹与王伟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050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妹。被执行人王伟明。原告孙月妹与被告王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王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月妹货款113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月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212元,申请执行费171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王伟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2幢1××号房产(证号:××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三区61号房产(证号:××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北如意新村1区36#房产(证号:盛泽××号)。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现上述房地产已由他案强制处理,待上述房地产处置变现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伟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孙月妹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变现后有剩余款项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