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奋平诉被告杨育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奋平,杨育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李奋平,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麦积区元龙镇桑渠村xx号。被告杨育龙,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奋平与被告杨育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奋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李奋平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奋平负担,退还原告李奋平150元。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喜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