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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建能与欧阳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能,欧阳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能,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东,男。再审申请人刘建能因与被申请人欧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建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刘 莲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