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朱某,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光云,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贵田,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