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慈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慈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从湖南省湘阴县乘坐湘F8ZP**小轿车到湖南省慈利县欲盗窃摩托车。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湖南省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零溪网吧门前将被害人于某的1辆新大洲本田SDH125T-27女式摩托车和被害人林某某的豪爵牌HJ125T10-A女式摩托车盗走。新大洲本田SDH125T—27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10元,豪爵牌HJ125T10—A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湖南省慈利县白竹水电子卡口拍照,湖南省慈利县价格鉴定中心慈价认鉴字(2015)第0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年红代理审判员  王杏元人民陪审员  朱友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澧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