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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涂某某,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义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