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夏盗窃一案再审刑事广海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齐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夏广海,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唐××,男。现原判缓刑考验期已满。原审被告人夏广海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夏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夏广海犯盗窃罪1、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五家子屯被害人赵××(男,57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25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副黄金耳环(价值1141.09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赃物被其丢失。2、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夏广海到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小八旗村被害人于××(男,44岁)经营的小卖店购物,见营业所无人,便盗取柜台内现金35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3、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五家子屯被害人赵×民(男,35岁)家钻窗入户,盗取一条黄金项链(价值2657.68元)、一副黄金耳环。赃物黄金项链被变卖,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赃物黄金耳环被其丢失。4、2013年7月,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五家子屯鄂月花家钻窗入户,盗取被害人鄂××(女,51岁)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4875.56元)。赃物被变卖,赃款被其全部挥霍。5、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雅尔塞村被害人贲××(女,43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4,00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6、2013年7月,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达呼店镇达呼店村被害人王××(男,48岁)家推门入户,盗取现金1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7、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被害人赵×波(女,35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1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8、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东风村红旗屯被害人孙×(男,28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10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9、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被害人韩××(男,43岁)家撬锁入户,盗取现金2000.00元、一枚银戒指。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赃物被其丢失。10、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共和镇胜利村被害人温××(男,38岁)家经营的小卖店钻窗入室,盗取一张银行银联卡及密码纸条、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150.00元)。银行卡被其支走30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赃物黄鹤楼香烟被其吸掉。11、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被害人张××(女,50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1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12、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齐齐哈村西哈雅屯被害人刘×(男,27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600余元、一部索尼数码照相机(价值96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失主。13、2013年8月,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五家子屯被害人赵×贤(男,36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30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14、2013年9月,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被害人胡××(男,53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硬币200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15、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被害人李×(男,36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12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16、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夏广海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哈拉村被害人冯××(男,52岁)家钻窗入户,盗取现金5000.00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7965.00元)、二枚黄金戒指(价值4425.00元)、一副黄金耳环(价值885.00元)、一枚白金钻戒。赃物黄金项链、黄金戒指被其变卖,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赃物黄金耳环被公安机关扣押;赃物白金钻戒被其丢弃。综上,被告人夏广海共盗窃十六起,价值人民38559.33元。被告人夏广海于2014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抓获。上述事实,原审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定的书证,证人张×玲、韩×荣的证言,被害人赵××、于××、赵×民、鄂××、贲××、王××、赵×波、孙×、韩××、温××、张××、刘×、赵×贤、胡××、李×、冯××的陈述及被告人夏广海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等予以证实。(二)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于2013年5月开始经营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雄鹰南街路口的中意首饰加工店。被告人唐××在销赃人夏广海不能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和发票的情况下,明知夏广海向其出售的黄金首饰来路不明,于2013年6月一次、9月二次以总价8000余元回收了夏广海盗取的两条黄金项链和两枚黄金戒指,并改变样式后出售给他人。上述事实,原审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定的书证,销赃人夏广海在公安机关共有五份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唐××的供述等予以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夏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广海、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夏广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夏广海、唐××当庭自愿认罪,唐××全部返赃,可酌定从轻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夏广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齐检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夏广海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1、原审被告人夏广海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且实施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属入室盗窃。2、原审被告人夏广海属盗窃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夏广海入室盗窃十五起,盗窃金额38209.33元人民币,已达到数额巨大的50%,属盗窃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抗诉机关认为,夏广海多次入户盗窃,有严重情节,系累犯,而且其属流窜作案,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提出应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的量刑建议。原审被告人夏广海对抗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再审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抓获经过,证实夏广海被抓获时间及过程。(2)大庆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期限证明,证实夏广海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8日临时羁押于该所,1月9日押解出所。(3)(2008)梅刑初字第69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夏广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夏广海于2013年2月6日执行期满释放。(5)梅里斯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说明,证实王××、孙×、胡××、李×、韩××、鄂××、张××、赵×波、赵×民、赵×贤被盗现场未及时报勘,已无勘查价值。(6)梅里斯公安分局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扣押田菊花索尼数码相机一部,361黑色背包一个,张×玲黄金环形耳环一对。(7)梅里斯公安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发还刘×索尼数码相机一部,361黑色背包一个。(8)被告人夏广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夏广海作案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证言证人张×玲、韩×荣的证言,证实夏广海的行李里面有一对重5克多的金耳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于××、赵×民、鄂××、贲××、王××、赵×波、孙×、韩××、温××、张××、刘×、赵×贤、胡××、李×、冯××的陈述,证实丢失物品具体种类的经过。4、被告人夏广海的供述,供认其盗窃犯罪的事实情况。5、鉴定意见齐梅价鉴(刑)字(2014)6号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黄金耳环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金首饰共计75.474克,价值21949.33元,黄鹤楼香烟一条150元,索尼数码照相机一部960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1)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公安分局作出的黑梅公(刑技)勘(2013)28、47、53、61、8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提取穿鞋足迹情况。(2)被告人夏广海辨认大八旗张××家、小八旗于××食杂店、齐齐哈屯赵×波家、大五家子屯赵×贤家、大五家子屯赵×贤家鄂××家、大五家子屯赵××家、大五家子屯赵×民家、哈雅村刘×家、雅尔塞镇韩××家、雅尔塞镇胡××家、哈拉村冯××家、达呼店镇王××家、胜利村温××食杂店、红旗屯孙×家、雅尔塞镇李×家、雅尔塞村贲××家为实施盗窃的现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夏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原审被告人夏广海入室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209.33元,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原审判决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夏广海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检察机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夏广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夏广海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夏广海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夏广海对自己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原审对原审被告人唐××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4)梅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二、撤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4)梅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夏广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原审被告人夏广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娜代理审判员 田鹤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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