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跃锋与宋俊良、张顺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跃锋,宋俊良,张顺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邓跃锋,农民。被告宋俊良,个体户。被告张顺开,农民。原告邓跃锋诉被告宋俊良、张顺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邓跃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跃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跃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彦夺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