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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跃锋与宋俊良、张顺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跃锋,宋俊良,张顺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邓跃锋,农民。被告宋俊良,个体户。被告张顺开,农民。原告邓跃锋诉被告宋俊良、张顺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邓跃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跃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跃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彦夺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