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18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路以东,S-1号路以南,海科瑞林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效海,总经理。刘伟与山东万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万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邦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邦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万邦公司”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