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莱阳市市中建筑与海阳市真成置业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911号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市中村。法定代表人赵风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真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旭家双星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德旭,经理。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阳市真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庭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真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莱阳市市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