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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纪润桂与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纪润桂,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周爱民,男,汉族,1952年4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润桂诉被告周爱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润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审,本院认为,原告纪润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润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人民币,由原告纪润桂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华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