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纪润桂与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纪润桂,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周爱民,男,汉族,1952年4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润桂诉被告周爱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润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审,本院认为,原告纪润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润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人民币,由原告纪润桂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华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