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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联伟与孟长江、李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王联伟,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孟长江,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李红利,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联伟诉被告孟长江、李红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联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联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联伟负担。审判员  陈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