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410号申请执行人: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所在地: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267431-4。被执行人:陈颜军,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昌吉市建国西路**号电业局家属院,身份证号:2306221986********。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陈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8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9620.75元,未执行标的596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颜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颜军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案款一次性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好管家(天津)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8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