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788号原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吴延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含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