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航与来佑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航,来佑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张航。被执行人来佑然。申请执行人张航与被执行人来佑然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航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商初字第281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邹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继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