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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牟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陈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牟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