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丽与魏亚辉、赵亚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罗丽。委托代理人蒋晓燕,河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亚辉。被告赵亚蕊,系被告魏亚辉妻子。本院受理原告罗丽诉被告魏亚辉、赵亚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罗丽提供的被告魏亚辉、赵亚蕊实际住所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释明,原告罗丽无法提供二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住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项。现原告罗丽未能提供被告魏亚辉、赵亚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罗丽起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封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