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朱河与詹克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朱河,詹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江朱河。被执行人詹克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朱河与被执行人詹克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