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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升某某,曹宏玉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135号原告曹继升某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横山县稻花村小区。被告曹宏玉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横山县西沙富源小区第六排第三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升某某与被告曹宏玉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继升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继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宏东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曹继升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曹继升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崔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横民初字第02135号原告曹继升,男,汉族,住横山县稻花村小区。被告曹宏玉,男,汉族,住横山县西沙富源小区第六排第三户。本院在审理曹继升曹宏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继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曹继升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曹继升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崔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