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红英与李国鹏、李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英,李国鹏,李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冯红英,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国鹏,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学,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冯红英与被告李国鹏、李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红英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冯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原告冯红英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