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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景龙与张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龙,张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038号原告刘景龙,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伟,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龙诉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