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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龙某、王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个体户。2015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个体户。2015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正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个体户。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王某、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罗正旺,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驶赣D×××××丰田越野车搭载被告人王某、谢某等人行至吉州区沿江路与大桥西路十字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郭某、李某驾驶的赣D×××××奥迪车差点发生刮蹭,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被害人郭某、李某已经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王某、谢某为发泄不满,仍驾车尾追郭某、李某直至莱茵河畔小区东区13栋车库旁。之后,被告人龙某、王某、谢某对郭某、李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郭某所戴的雷蒙威牌手表以及赣D×××××奥迪小轿车也被损坏。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李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吉州区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赣D×××××奥迪小轿车和雷蒙威手表损失价值为1358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王某、谢某共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三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吉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龙某、王某、谢某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具有从轻情节。并有被害人郭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吉安司鉴中心(2015)吉州临鉴字第199、200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吉区价鉴字(2015)第054号关于涉案轿车、手表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吉州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王某、谢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调查,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威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