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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涿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胡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本案应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住所地在下花园区,本案应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