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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09号原告:李磊,男,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特别授权):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李磊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的委托代理人杨宏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磊诉称:被告因从原告处购买车辆共欠原告货款42000元,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对上述欠款分次还清,2015年3月15日前还款12000元;2、乙方如未按约还款,应按照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自欠款之日起支付利息;3、如因此欠款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42000元;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清息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情况。3、还款约定、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因购车而向原告赊欠货款总额为42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然被告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约定,因前款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车欠原告购车款42000元,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立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李磊现金42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从原告处赊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被告承诺上述欠款分批分次还清,具体时间及还款方式为:2015年3月15日前还款12000元;2015年10月1日前还款10000元;2016年2月30日还款10000元;2016年5月30日还款10000元;被告如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还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自欠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并按本息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欠款造成纠纷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此无异议”。上述欠款42000元被告未有偿还,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伟立具借条及其与原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李伟在签订还款协议后,理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李伟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还款协议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到期的还款协议已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协议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李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磊货款4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6月4日至本清息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琼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