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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梁某乙,男,1954年2月14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乙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强制将被执行人梁某乙位于铁力市**镇**街*委***住宅楼*单元*层*厅房屋评估拍卖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价款76,810.00元,现被执行人梁某乙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