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