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执刑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大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执刑财字第22号被执行人:宋大利,现因犯绑架罪于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宋大利因犯绑架罪,前由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浙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大利被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大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浙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中宋大利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虞 伟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秀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