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钱建民与河间市北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民,河间市北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钱建民,农民。被告河间市北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包兰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民与被告河间市北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建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13元由原告钱建民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