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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项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永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50号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许志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文斌,女,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项永忠,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永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永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