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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复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石谢东与谢少萍、肖诗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纸…………………………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承办单位执行局核稿签发拟稿人汪鹏文书名称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文号(2015)润复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石谢东。委托代理人蔡富生。被执行人谢少萍。被执行人肖诗东。申请执行人石谢东与被执行人谢少萍、肖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的(2010)润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谢少萍、被告肖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石谢东47985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石谢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少萍的房产及个人银行卡进行查询。由于被执行人谢少萍已支付404251元,尚欠85000余元未全部还清,被执行人谢少萍写出余款的还款计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支付404251元,余款年底一次性付清。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0)润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蒙劢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