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柳杰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柳杰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凤。委托代理人:吴建业。被告:柳杰辉。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杰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柳杰辉即时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2052元、违约金400元,合计2452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杰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柳杰辉尚欠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052元、违约金4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052元、违约金400元,合计245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柳杰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