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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张某某,1973年1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