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张某某,1973年1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