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彭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海 鸥审判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孙玉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梦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