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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方方与胡斌、汪明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方,胡斌,汪明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方方,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无畏,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人员,住安徽省绩溪县,系原告方方的丈夫。被告:胡斌,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明义,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方方诉被告胡斌、汪明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方的委托代理人陈无畏,被告汪明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9XX**的现代牌车辆租给被告胡斌使用,双方约定租期六个月,租金每月3200元于每月21日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被告胡斌未及时支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车辆。2015年3月5日,原告发现被告胡斌将该车抵押在被告汪明义处。原告要求被告汪明义返还该车,但被告汪明义拒不返还。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胡斌、汪明义归还原告所有的皖P9XX**现代牌汽车。被告汪明义辩称:皖P9XX**现代牌汽车是被告胡斌的,被告胡斌为向其借款而将该车质押在其处。现在该车已被被告胡斌提走,该车与其无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斌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车辆行驶证、车钥匙,证明原告方方系皖P9XX**号轿车的所有人。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汪明义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购车发票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皖P9XX**号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胡斌;2、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皖P9XX**号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胡斌。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胡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汪明义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汪明义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汪明义提交的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证人张某系被告汪明义的亲属,被告汪明义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证人证言,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根据上述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8月15日,原告在宣城亚绅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一辆发动机号码为EW160709的北京现代牌白色汽车,后将该车交给被告胡斌使用。2014年9月15日,该汽车启用皖P9XX**号牌照,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方方。2014年12月24日,被告胡斌为向被告汪明义借款将该车辆质押在被告汪明义处。原告发现后向被告汪明义要求返还车辆被拒绝。2015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汪明义因案涉汽车发生纠纷,经绩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未果。本院认为:案涉车辆系原告名义购买后交由被告胡斌使用,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亦为原告,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胡斌,故依法应当确认原告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胡斌将车辆作为借款的担保向被告汪明义交付占有,应属无权处分,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告汪明义辩称案涉车辆已由被告胡斌取回,本案的处理与其无关,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胡斌、汪明义返还汽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斌、汪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皖P9XX**现代牌汽车返还原告方方。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斌、汪明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人民陪审员  胡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