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成河、塔淑艳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河,塔淑艳,杨守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杨成河,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住九台市。原告塔淑艳,女,1961年1月4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杨成河,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住九台市。原告杨守伟,男,1993年7月26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杨成河,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住九台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528号。法定代表人申冠扬。委托代理人朱爱兰,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威,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河、塔淑艳、杨守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河、塔淑艳、杨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