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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沁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沁阳市松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沁执字第00582号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应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3000.0元,但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沁阳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账号为2546158717XX内的存款10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