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陕西某公司与鲁某、叶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鲁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某。被执行人叶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某偿还借申请人陕西某公司人民币5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16.2%计算);被执行人叶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鲁某、叶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76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