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京与郑兆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京,郑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程京,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郑兆林,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京诉被告郑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郑兆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的小型汽车。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兆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的小型汽车,停止办理该车辆过户等相关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本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