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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7081号申请人张×1(曾用名张×5),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张×2(曾用名张×6),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张×3,女,1943年1月29日出生。申请人张×4,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张×1与申请人张×2、张×3、张×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2、张×3、张×4自愿放弃对薛×房产的继承权。二、位于昌平区×、建筑面积61.98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房产由张×1继承,该套楼房由薛×变更到张×1名下。三、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张×1承担。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张×1与申请人张×2、张×3、张×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张×1与申请人张×2、张×3、张×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1与申请人张×2、张×3、张×4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