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假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悦敲诈勒索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悦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2643号罪犯王悦,男,31岁(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对罪犯王悦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王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王悦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王悦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悦的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悦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