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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凤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害单位林口县青山林场施业区45林班24小班内用油锯将国有天然次生柞桦林木伐倒,打算秋季运回家中用作烧柴。同年10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关某、王某某和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请三人帮其将伐倒的柞桦木运回家中。经林口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林某某盗伐林木蓄积13.7943立方米。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所盗伐的林木全部返还给青山林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伐柞桦木照片、运输车辆照片、油锯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关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林口县青山林场现场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 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