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峰与被执行人闫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峰,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业群,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振峰与被执行人闫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振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闫业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振峰货款计人民币55660元。经查,被执行人闫业群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